“松川事件&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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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在据说赤间等人走过的铁路旁边,当时还支有巡线(检查铁轨之间接的伸缩度)帐篷,供词中也没有提到这一点。当晚巡线工们谁也没有听见赤间等人走过的脚步声。可是同一晚,在相距二十米的地方有一对情侣,工人们曾听见了他们说话的声音。所以只要有人走过,工人们必定会注意到。
这样,据赤间的供词,国铁方面的赤间、高桥和本田三人以出动破坏线路的嫌疑被捕了,东芝公司方面的佐藤一、滨崎二雄二人也以同国铁方面共谋、参与破坏线路的嫌疑被捕。当局又以从松川车站的养路班仓库里偷出破坏线路用的撬
和扳子为理由,逮捕了东芝公司方面的小林源三郞、菊地武和大内昭三。此外,检察当局又提出国铁一方面的共同策划、东芝一方面的共同策划,以及国铁和东芝联合的共同策划这三个策划
谋的线索,据以逮捕了“共同策划的主席”武田久以下诸人。
说得简单一些,当局据赤间的供词,了解到线路是由国铁方面的三个人和东芝方面的两个人破坏的。警察方面认为,国铁和东芝为此必然分别单独商议过,双方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策划过。当时,国营铁道工会为反对大批解雇,东芝公司工会方面为反对
据“独占
止法”(即“
止垄断法”美军总司令部在一九四七年七月公布的一项法令。表面上具有
止卡特尔和托拉斯的
质,实际上只起了扼杀
本小企业的作用,对庞大的垄断资本毫无影响。——译者注)裁员,常常开碰头会,所以检察当局把其中的一次说成是为了“共同策划”使列车翻车的
谋而开的。
也就是说,当局把赤间逮捕起来,据他的供词陆续逮捕了其他被告。而且,其他被告的罪行也都是
据赤间供述的情节而确定的。
总而言之,全体被告都是据赤间供词定下罪状,予以起诉的,因而检察当局和辩护人方面就环绕着赤间供词展开了
烈的争论。自第一审以来,被告赤间一直坚持他的供词是在警察当局强迫之下编造出来的。
共同策划这一点也成为争论的中心。例如,由于后来出现了《诹访备忘录》(东芝公同松川工厂工作人员诹访新一郞所写的笔记。——译者注),才搞清楚佐藤一事实上并没有出席东芝工会向公司进行的集体谈判。
然而我所进行的推论并非以证明被告们无罪为重点,注意的中心是在别处,所以决定不在这方面作详细的叙述。
不过,有个情况必须在这里代一下。当时有一个十九岁的少年加藤谦三,他住在国营铁道工会办事处,协助做地区工会的工作。当局认定他曾在八月十六
晚上代表国铁方面与东芝方面取得联络,说在上行四一二次客车(出轨翻车的客车)之前行驶的下行一五九次货车已决定停止运行,所以必须在这个时间里破坏线路。这样,他在第二审被判处十年徒刑。
这趟货车停止运行,原是破坏线路的重要条件。因为到达现场、破坏线路的作业是从上午两点四分左右开始的,需要的时间约为二十三分钟到二十七分钟(据赤间供词和第一审以来验证结果以及有关列车时刻的关系证据)。即使这样,从线路上拔掉八九个道钉、二十九个楔子、九个螺栓帽的作业能否完成得了还成问题呢!这当儿,如果货车按照行车时刻表所预定的那样在两点十二分左右通过,破坏作业就
本不可能进行。因此,如果要进行这一作业,货车停止运行是必要的条件。
破坏作业班必须预先知道货车将停止运行。由于这个缘故,当局重视加藤少年所担负的任务。据说,加藤在十六上午十一点五十八分走进松川工厂的大门,正值工会在开大会。他就在大会结束后,在宿舍的工会室里与杉浦、太田等东芝方面的干部联系,告诉他们货车停止运行的消息。
可是辩护人方面反驳说,决定这次列车停止运行是十六下午一点左右的事,同有关机关联系完毕时已经是下午五点十分左右了。这样,乘上午十一点二十八分开出的列车从福岛站出发、十一点五十八分走松川工厂的加藤,
本就不可能知道这件事。
而且,据广津先生的论证,以少年加藤的地位来看,人家是不会向他联系这样的事的,他也不是将这样的消息通知东芝方面的重要人物。这次下行货车从十四起连续停止运行,据说在这以前也常常停止运行。本文后面还要谈到这一点,这里特地先提一下。
此外,这方面还有种种问题。例如,如果以赤间为首的五个人组成的破坏班在现场工作的话,就不能反证当夜那个时刻他们不在现场。可是,在这一点上,检察当局认为没有他们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辩护人方面则认为,这是检察当局捏造的。举一个例子说,被告赤间每晚都睡在他祖母身旁,但是武田巡查部长进行调查后,在调查书上写道:祖母说“胜美在两点左右没有回来,四点左右还没回来”祖母后来说不记得说过这样的话,然而调查书上却有她捺的拇指印。但是祖母是文盲。辩护人方面说,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警察方面故意制造了否定赤间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据。
此外,以本田升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来说:他那天晚上喝醉了酒,没有回家,在国铁工会支部值班室睡的觉,而且有人作证。但是判决时对这一点却置之不理。
再拿被控参加使列车出轨作业的被告高桥来说;他是个残废,以他那样的身子,是不可能在黑夜走上将近八里(一里合我国七。八里。——译者注)路再干破坏工作的。高桥一走远道儿,他的
部关节就酸痛难忍。说他平均四十一、二分钟就走了一里路也有矛盾。每一次进行实地验证,这一点都引起疑问,检察当局却硬说这是可能的。
但是写起这类问题来就没完了。拙稿的目的既然不是单要证明被告无罪,就接着叙述与这个论断有关的可疑部分吧。
四本案唯一的物证就是被认为在列车出轨翻车作业中使用过的、在现场发现的撬和扳子。前面已经说过,这是玉川警视在到达的同时立即命令搜索,在田里发现的。可是,其中扳子是谁发现的,到现在还搞不清楚。
原来说这支撬和扳子是从松川养路班的仓库里偷来的,但是逐步调查下去,这一点就站不住了。究竟是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颇值得怀疑。判决书上作的是这样的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说不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但是姑且不提这一点。如前所述,撬
和扳子是本案唯一的凶器。现场证人说:“物证撬
是用轨距系杆(用来固定轨距的铁
)制造的。”据说国营铁道的事故报告书中也记下了大意相同的话。而且两个证人都说:“松川养路班也有与物证撬
相似的、想必是用轨距系杆制成的撬
。但是,无法断定物证撬
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证人之一就轨距系杆的
度述称:“记得铁轨上使用的轨距系杆,比当作本案物证的撬
要细,而比三十七公斤铁轨使用的要更
一些。”也就是说,国营铁道公司的铁轨有三十公斤和三十七公斤的两种规格,在现场发现的撬
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这样看来,物证撬
不是用国铁使用的轨距系杆制造的。
被当作物证的撬的尖端还刻有英文字母y。弯头的前端刻有字母x,没有y那么深。还有这样一种说法:x这个字母斜线的一边伸得长了一些,形成不规则状,也许是划痕。先不说x,y这个字母是刻得十分清晰的。
此外,对这支撬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靠近撬
弯头的前端沾着一点草绿
和朱红
的油漆。
这种油漆的沾法令人觉得是为了作记号,或者是在涂其他对象时一不留心沾上去的。可是国铁方面的现场证人说,他们作记号从来不使用漆,而且关于草绿
的油漆有下述证词:“信号机等有时涂天蓝
的油漆,可是很少使用草绿
的油漆。”(证人高桥二介)判决书在“很少”这两个字上耍了点花招:“据在这一审中出庭作证的高桥二介说,养路区很少使用草绿
油漆。尽管如此,却不能据此就认为绝对不使用,并且也不足以据此断定这支撬
不是国铁备用的工具。”可是,高桥证词所说“很少使用”是有否定的意思的。证人说“很少”并不是有什么
据才说的,而只是无意中说出口的——只要看过法庭记录,就会了解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个“很少”的含意近乎“绝不”用英语来说,审判官是把little(几乎没有)解释为alittle(有一点儿)了。
审判官又对这种解释做了进一步的补充:“不足以据此断定这支撬不是国铁备用的工具”——他是在强调撬
是“国铁备用的工具”可是,简单说来,沾在这支撬
上的草绿
还有明暗深浅上的问题:有鲜草绿
、深草绿
和浅草绿
等等差别。
听说这种草绿和朱红
油漆如今已经差不多从物证撬
上消失了。我没有见过物证,除了向亲眼见过的人打听之外,别无办法。据辩护人冈林说,那种草绿
是“暗草绿
”正如证人高桥所说的:“总之,养路班不使用
料,所以记不起来。”假定这个成问题的撬
是松川养路班的东西,可是那里的仓库却又没有这种带颜
的油漆。判决书上则如上所述,从“很少使用”一词引伸为“不能据此认为绝不使用”来强调其可能
。其实,这只是在措词上的牵强附会。
据证词,我们都知道撬
上不应该沾有草绿
油漆。虽说信号机等也使用天蓝
,可是谁一看到都能分辩出天蓝
和草绿
的区别。
这个颜问题是我要在后面谈到的一个要点。
再者,这支撬上刻有像是英文字母x·y的印记,国铁的工具上是不刻这样字母的。本案发生以后,这个问题引起了纠纷。铁路方面事后规定了刻上“フクホ”这样的
本式记号。而且这支撬
上有一道纵纹。在现场上作证的人还供述,用撬
干活儿的时候,一般多划上横纹,很少划纵纹。不明白为什么只有这支撬
划上了纵纹。
其次是扳子的问题。在现场发现的物证扳子是所谓活口扳子,国铁在铁轨作业中使用的是更大的长柄单口扳子。鉴定人拔山、武藏、小山和仙波说过大意是这样的话:用长仅二十四厘米这样小小的活口扳子来卸除鱼尾板的螺栓帽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曾用与物证同样硬度的活口扳子做过试验,那把扳子马上就发生裂,不能使用了,它就是这样不够坚硬。可是判决书所下的结论却是:“在犯本案时曾使用物证活口扳子和撬
的看法并非不合情理。”不过,很遗憾,关于活口扳子的问题只能谈这么多,下面要谈别的问题了。
再来谈谈鱼尾板的问题吧。
据赤间供称,他们“卸下一处鱼尾板,进行了造成翻车事件的作业”所以检察当局从一开头就断言只拆下了一处鱼尾板。可是,光拆掉一处鱼尾板,列车是翻不了的。检察官的这个说法改变了好几次,在事件发生将近一年半后,又变成“遂认定,本案中系拆掉两处”
“让我们来追究一下关于鱼尾板的说法先后改变过三次的原因吧。我们辩护人指出了本案的翻车现场有两处鱼尾板被拆掉的事实。检察官面对这个单纯、明确的事实,表现出如此之摇摆不定、挖空心思,究竟原因何在?无非是因为这一单纯的事实表明本案的真凶并不是这二十名被告,而完全是另外的一类人。”(辩护人冈林的辩论要旨)可是到第二审的时候,捡察官重新拿出两块鱼尾板。他们懂得了光拆下一处鱼尾板列车是不可能翻车的,就改为拆下两处的说法。他们不知从什么地方拿出以前没有拿出过的那两块作为证据。于是,辩护人方面就说检察官方面曾隐藏这两块鱼尾板。这样,赤间供词中关于只拆下一处的说法就站不住了。他们拿出拆下两处的证据。由于事实上拆下一处不可能翻车,检察当局只好出面替另外那一处(一处装两块鱼尾板)作证。检察官们就说,新的物证在这以前一直收藏在仓库里,由于大意,没有看到。
但是这个新的物证鱼尾板究竟是不是现场的东西,却不清楚;因为后来拿出来的两块鱼尾板不是笔直的,而是弯的。从现场的状况来看,鱼尾板必须是直的,如果是弯的,就不对头。